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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掌柜日报】成都房地产新政:限购区买房满3年才能转让

来源:  成都商报 太原房掌柜  2017-04-13 09:17:04
[摘要]昨日,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办公室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,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明确,自今日起,在成都市住房限

  2017年4月13日起,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(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),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

  昨日,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办公室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,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明确,自今日起,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(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),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。

  未在网上签约

  不予受理贷款资格审查

  通知要求,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,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、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,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,对未在网上签约的,暂不予受理。

  通知要求,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,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、个人消费贷、个人经营性贷款、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、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;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%等政策要求,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,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。为防范金融风险,大力降低购房杠杆,银行业机构必须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能力。

  通知规定,自即日起,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(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),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。

  “该规定主要是继续从严控制投机炒房行为,严格贯彻‘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’定位。”市房管局解释,通知实施之前,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、拟定合同、已售(备案)状态之一的商品住房,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“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”或“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”的二手住房等,均按原政策执行。

  变相截留房源

  房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

  通知要求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、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;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未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,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。

  “这一规定旨在及时增加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,防止捂地、捂盘、惜售,避免供需失衡和市场恐慌。”市房管局表示,对于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捂盘惜售行为: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,但未在10日内将批准预售范围内的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;或虽对外公开销售,但故意采取畸高价格、以内部员工关联交易等方式,使公开交易难以成交变相截留房源的,房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。

  通知要求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虚假装修、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一房一价、明码标价、实际成交价不高于预售申报价格的原则公开对外销售商品住房。成都商报记者 辜波

  成都限购区域 二套房首付 今起最低6成

  昨日,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》。该方案相关调整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,此前借款人已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、签约购买住房,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,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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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简艳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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