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外省发达房地产市场的案例看,通常情况下,开发商使用过的零首付购房方法,是利用“抵押旧房、按揭购新房”的方式,即以购房者现有的住房作抵押,贷出的钱款用来支付新购房屋的首付款。此种模式对旧房屋和所购新房屋的价格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,通常旧房屋的价格为所购新房屋价格的两倍左右,银行方能办理此种抵押贷款。
事实上,零首付购房不被政策允许。2001年的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》中第二条又明确,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,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。零首付常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,给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带来相应的障碍。
蔺楠律师提出,在这个环节中开发商借钱给购房者个人,违反了金融法律关于“企业不得贷款”的规定。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》中明确规定,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。也就是说,如果在按揭过程中银行一旦发现是开发商借钱给购房者付首付款,购房者自身是零首付的话,不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,一方面银行可以以违反此规定而不予办理贷款,另一方面,即使在办理了贷款手续之后,也很可能因为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资信能力而停止提供贷款,最终导致购房者个人的贷款程序不能顺利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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