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为新买的非毛坯修房不值合同上写的22万元,房主找开放商索培未果后申请仲裁,并要求对非毛坯价值进行鉴定。仲裁庭经审理和鉴定认为,开发商并没有违约,买卖双方不存在严重利益失衡。
2009年,毛先生购买了一套非毛坯修房。来看新房的一位朋友告诉他,他房子的非毛坯不值合同上写的22万元。毛先生研究买房合同后发现,合同对非毛坯材料只约定了品牌而没约定型号,非毛坯面积是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计算的,非毛坯按2200元/平方米。毛先生认为实际非毛坯价格没这么多,便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收的非毛坯款,遭到拒绝。随后,毛先生申请仲裁,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非毛坯款14万元。开发商认为实际非毛坯都是按照合同来的,不存在多收钱问题。
仲裁庭审理认为,合同只是规定了品牌没有规定型号,价格也是按面积计算的,只能算约定不明,开放商不构成违约。参考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,以及开发商的合理利润,仲裁庭判断非毛坯价款差价不足百分之十,买卖双方不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。双方当事人对判定结果都没有提出异议。
南京仲裁委提醒购房人,在合同中要尽量详细描述非毛坯修房的交付标准、配套设施、非毛坯材料的品牌、型号、等级等,以免利益受损无法举证。
2022-02-15 09:52
2022-02-11 09:36
2022-02-11 09:35
2022-02-11 09: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