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意见》要求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成本、开发建设成本、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,原则上不得高于周边同品质、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或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。对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显悖离土地成本、开发建设成本的开发项目,暂缓核发商品住房预(销)售许可证。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预(销)售价格的指导,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成本核算,引导企业理性定价,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,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审核备案后,原则上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(销)售许可证后,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,并明示不涨价销售的承诺,全部准售房源必须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,不得采取分批、分次开盘等方式捂盘惜售。商品住房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必须放置标价牌、价目表和价格手册,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、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。
5 毛坯价、全装修价要进合同
加强全装修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管理。全装修的商品住房要将毛坯价格与全装修价格分离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。全装修商品住房在办理预售前未明确装修价格的,不予办理预(销)售许可证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,将毛坯价格和全装修标准、价格予以公示。鼓励推行全装修商品住房菜单式装修管理,开发企业可推出分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逃择,网签合同中要明确毛坯单价、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,网签合同签订后与购房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时,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车位、储藏室等住房附属设施,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咨询费、代理费、团购费、会员费等,变相抬高房价。
6 严控高价位商品房入市
控制商品住房市场供应节奏。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,严控高价位商品住房入市,鼓励低价位商品住房入市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时低于周边同品质、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和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的申报项目,“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、工程进度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一层以上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”的条件审批。
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同时低于周边同品质、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和本项目前一期实际成交价格的,按“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,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”的条件审批。
7加强商品住房网签管理
商品住房网签密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,开发企业不再自行网签。具备网签条件的项目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审核手续。加强商品房销售数据监测,建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及平均价格日监测制度,成交价格异常上涨时,可对高价位商品住房网签备案进行控制。对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加强服务,及时办理网签备案。
网签价格不得高于明码标价,对于超出明码标价的合同不予网签,对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,一律暂停项目网签,暂缓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手续办理。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网签备案的期现房不得交易。存在法院预查封、查封、银行抵押等网签备案不能注销情况的合同备案,不予撤销。存在明显炒房行为的合同备案不予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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